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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1-11-10 10:01:00
    假冒專利的行為主體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
 “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 
 “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

 
    首先,以營利為目的并非《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認定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
    其次,事業(yè)單位等非盈利部門即便不營利,其宣傳行為亦誤導公眾認為其擁有專利權,該行為同樣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
    最后,生產經營活動也不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
    利用專利標識進行宣傳的行為通常與生產、經營有關,故即便當事人以此理由進行抗辯,也不能否定假冒專利行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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