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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證據如何準備?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0-05-20 10:01:00
    在商標使用過程中,注冊商標如果使用不當,很容易被商業(yè)行業(yè)競爭對手針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而一旦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商標局受理后會要求商標權人提供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使用證據如何準備?
商標使用證據如何準備?

    那么,如何準備商標使用證據呢?
    必須了解哪些屬于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而僅提交下列證據或情形的,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xié)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5.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6.未在公開的商業(yè)領域使用;
  7.僅作為贈品使用;
  8.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9.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商標注冊成功下證后并不是一勞永逸放著就是你的了,商標所有權人應該正確使用商標,避免出現商標撤三、商標駁回等問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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